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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效俊与谭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效俊,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542-1号申请执行人:曹效俊,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谭军,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肥东执字第005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小型汽车一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谭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华山审判员  沈德生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