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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友红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友红,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培俊,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友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友红及其辩护人黄培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友红自己的住处内,将一小包冰毒和麻古贩卖给了谭某某,谭某某欠李友红毒资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友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在照片,通话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友红在自己的住处内,将一包冰毒和麻古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范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友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在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3、2013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友红在自己的住处内,将一包冰毒和麻古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范某恒。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友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恒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在照片,通话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4、2013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友红在自己的住处内,将一小包冰毒和麻古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范某恒。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友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恒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在照片,通话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友红通过其家属退出赃款550元,并预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友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友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友红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李友红通过其家属退出赃款并预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被告人李友红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友红及其辩护人黄培俊提出请求对被告人李友红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友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二、被告人李友红所退赃款55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玉香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