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刘某某,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贺某某,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恒锐,华容县插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