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麟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玲娜与晏发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亲友调解,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林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