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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玲娜与晏发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亲友调解,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林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