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黄鑫服饰有限公司与马秀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黄鑫服饰有限公司,马秀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0622号原告北京黄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香路10号2号楼323室。法定代表人赵顺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文静,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黄鑫服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马秀梅,女,1974年7月3日出生。原告北京黄鑫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秀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黄鑫服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北京市昌平区华联商场经营专柜,被告与原告的另一员工高燕共同在该专柜担任导购工作。2012年2月22日,原告发现专柜内货物丢失并于下午14时50分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报案,店内丢失2件男款皮上衣、1件女士黑色皮风衣、2件男款夹克上衣,共价值25202元。后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于2012年2月19日下午17时26分至20时07分上班时间离岗长达3个小时,致使专柜无人看管。2012年2月21日,被告与高燕没有做工作交接,2月22日早晨高燕与被告交接时点查货物,发现丢失货物5件。被告在上班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给予公司赔偿。原告认为被告在此货物丢失事故中应负90%的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22681元。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京昌劳人仲字(2012)第2584、2586号裁决书中已认定被告对原告公司丢失货品一事承担相应责任,但以公安部门未对原告公司丢失货品一���做出结论为由未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11977号民事判决书中也以公安机关未对此案作出处理为由要求原告另行主张权利。经过会计部门审核发现被告于2012年1月8日上班,账面显示私收内购款一件男士皮上衣2380元,共计价格2730元,至今未交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中以库存明细上没有被告的签字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账页是店面导购上报公司的,又在她上班的时间内给公司造成了2件衣服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故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因被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2681元;2、被告赔偿因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73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鑫服饰有限公司已就同一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及��实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亦以依法做出民事判决书,故原告就同一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再次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黄鑫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