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合刑初字第480号被告人宁╳犯盗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X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X,男,1971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山口镇X村委X村*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X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端齐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宁X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山口林场水经冲工区浸车塘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造林基地处,用手锯盗伐该公司按树林木6株,后将桉木运至山口林场加工厂销售。经鉴定,被盗伐树木蓄积为1.62立方米。2013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宁X伙同“林五”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山口林场水经冲工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造林基地处,盗伐该公司按树林木6株,被告人宁X在将桉木运至山口林场加工厂销售途中被抓获。经鉴定,被盗伐树木蓄积为0.95立方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宁X与被害人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就盗伐林木造成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宁X已按协议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宁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并有被告人宁X供述,证人庞X理、陈X军、陈X龙证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林木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林木被伐现场调查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林木采伐位置图,林木被伐现场调查记录表,林地承包合同、合作造林协议书,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调解笔录、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就被盗伐林木造成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X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端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开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