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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与郭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83号申请人黄某甲,女,汉族。申请人黄某乙,男,汉族。申请人黄某丙,女,汉族。以上三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黄秋生,男。系三申请人祖父。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请求宣告郭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诉称,郭会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之父黄柏成死亡,郭会丢下三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于2011年4月8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郭会失踪。经查,郭会,女,汉族,农民。郭会与黄柏成于2005年4月15日办理结婚手续,于2005年1月17日生申请人黄某甲,于2006年7月21日生申请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柏成因死亡,其户口于2013年6月26日被注销。郭会于2011年4月8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2日发出寻找郭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会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祖父黄秋生自愿作为失踪人郭会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郭会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作为郭会的孩子申请郭会为失踪人,黄秋生为失踪人郭会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会为失踪人;二、指定黄秋生为失踪人郭会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