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方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宏铁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方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中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宏铁,男,1967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5月28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宏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谷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尹全新、肖佐茹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侯茂林担任记录。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潭,被告人袁宏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袁宏铁租乘一辆车牌号为湘N630**的黑色吉利牌小轿车从怀化市鹤城区到洪江区购买了甲基苯丙胺毒品麻古700粒,后从高速公路回怀化时,在沪昆高速公路中方收费站出口处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麻古700粒,共65.64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检查、提取、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宏铁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麻古65.6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宏铁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宏铁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抓获经过、常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袁涛的证言,检查、提取、称量笔录,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袁宏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宏铁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麻古65.6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宏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宏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袁宏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宏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谷 若人民陪审员 尹全新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侯茂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