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小春与陈美娇、黄惠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春,陈美娇,黄惠灵,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钟云峰2013年10月24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5-1号原告韩小春,女,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惠沙堤4号,身份证号码:441302198510285420。被告一陈美娇,住址:博罗县。系粤l×××××号小客车的登记车主。被告二黄惠灵,男,汉族,1958年2月8日出生,住址:博罗县杨村镇塘角村委会黄塘小组。身份证号码:xxxxx。系粤l×××××号小客车的驾驶员。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负责人郭伟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春诉被告陈美娇、黄惠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肇事的粤l×××××号小客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为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肇事的粤l×××××号小客车一辆,交由博罗县罗阳镇宏星保管场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放行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和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钟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