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罗七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87号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罗承发,男。系罗某某叔叔。申请人罗某某请求宣告罗七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某某诉称,罗七姣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之父罗承付死亡,罗七姣丢下申请人罗某某于2010年7月6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罗七姣失踪。经查,罗七姣,女,汉族。罗七姣与罗承发于1996年3月18日办理结婚手续,于2001年4月22日生申请人罗某某。2001年1月1日罗承发死亡。罗七姣于2010年7月6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流峰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流峰镇西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发出寻找罗七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七姣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罗某某之叔叔罗承发自愿作为失踪人罗七姣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罗七姣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罗某某作为罗七姣的孩子申请罗七姣为失踪人,罗承发为失踪人罗七姣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罗七姣为失踪人;二、指定罗承发为失踪人罗七姣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