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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10月22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调解书:砖混结构瓦房3间由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居住使用,黄牛1头、“百花”牌双缸洗衣机1台、小麦500斤归申请执行人魏某某所有。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全部履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厚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