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太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媛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宋媛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79号原告北京太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南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马连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明,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宋媛媛,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原告北京太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媛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太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媛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媛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太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隗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