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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5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焕来与郑元河、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焕来,郑元河,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李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050号原告高焕来。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春杰,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元河。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44号。法定代表人巴振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号1、4层。法定代表人仇海明。委托代理人李海亮,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建华。委托代理人李保欣,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焕来与被告郑元河、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李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焕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焕来负担。审判员  崔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