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杭州尚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杭州伯琪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尚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杭州伯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383号原告杭州尚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民。委托代理人安庆云。被告杭州伯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伯万。原告杭州尚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伯琪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尚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庆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伯琪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尚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订购一批环保袋,并签订了《纸袋加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生产加工5万只“思媚秀”、3万只“琳茜”和3万只“费艾文”三种环保纸袋。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加工生产,并且按照约定期限向被告交货。原告交货后经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总额为202312.5元。后因被告所需又于2012年9月5日向原告续订了以上三种环保纸袋,并且签订了《杭州尚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订单合同》1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生产了环保袋,并全部交货。原告交货后经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总额为101095.5元。以上两份货款总计为30340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4万元定金。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7万元的货款。剩余货款193408元,一直未予以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款项,但被告均加以拒绝。原告认为,原、被告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93408元,逾期支付利息损失4461元(2012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3年3月20日共计110天,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2013年3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继续计付,共计19786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杭州伯琪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杭州尚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纸袋加工合同1张,拟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成立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2、结算单15张,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款总额为202312.5元的环保纸袋。3、订单合同1张,拟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成立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4、结算单5张,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款总额为101095.5元的环保纸袋。5、对账单3张,拟证明原告提供给被告价值303408元的货款。被告杭州伯琪服饰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有效且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形成了纸袋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货款193408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4461元理由正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伯琪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尚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934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杭州伯琪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尚驰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4461元(自2012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3年3月20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907元,由被告杭州伯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楠代理审判员 易 欣人民陪审员 刘 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奕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