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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翁火泰与谢银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火泰,谢银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70号原告:翁火泰。委托代理人:包彬、章龙武。被告:谢银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火泰与被告谢银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火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翁火泰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火泰撤回对被告谢银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翁火泰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国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