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翁火泰与谢银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火泰,谢银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70号原告:翁火泰。委托代理人:包彬、章龙武。被告:谢银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火泰与被告谢银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火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翁火泰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火泰撤回对被告谢银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翁火泰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国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