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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01

案件名称

秦超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超,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秦超,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齐琦,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永,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志刚,该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秦超因其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行初字第001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秦超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秦超撤回上诉。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琦审 判 员  封莎代理审判员  曹怡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