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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一帆与程俊敏、应小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帆,程俊敏,应小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728号原告:李一帆。委托代理人:钱军剑。委托代理人:董蓉蓉。被告:程俊敏。被告:应小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帆与被告程俊敏、应小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帆于2013年10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一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0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共计7820元,由原告李一帆负担。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