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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1652号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83年6月22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郑广秀,唐河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生于1986年1月17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东华审判员  唐念存陪审员  朱永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