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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异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诚兴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四方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诚兴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异字第0003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蒲城县红旗路中段丰汇广场B座4层。法定代表人田进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诚兴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太白南路307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邱钢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路100号406室。法定代表人刘文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诚兴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陕西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四方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四方公司称,本院执行依据民事调解书内容违法,执行法官严重超标的查封,查封了被执行人价值逾3亿元的“六龙壁精品城”房产,现请求撤销(2011)碑执字第0053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四方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给诚兴装饰公司蒲城“六龙壁精品城”项目工程劳务费405597元(该笔款系四方公司代天元公司向诚兴装饰公司支付);天元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前支付诚兴装饰公司蒲城“六龙壁精品城”项目工程其余劳务费400000元,四方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诚兴装饰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四方公司、天元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按调解书内容履行。此后,二公司并未按生效的调解书履行,本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碑裁字第005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四方公司所有的位于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六龙壁精品城”,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等,查封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同年11月3日,本院又作出(2011)碑执字第005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评估、拍卖四方公司所有的位于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六龙壁精品城”A座2套(105.05㎡/套)。该二套房四方公司已出售,查封未果。本院认为,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四方公司认为该调解书内容违法,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四方公司未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四方公司不可分割的在建工程,不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且查封期限至2013年8月31日,现已到期,依法已自动解除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陕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本院(2011)碑执字第00532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