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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谢健强、张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支行,谢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陈某,职务: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某,该支行职员。被告:谢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支行诉被告谢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毅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