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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