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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征琼与陈万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征琼,陈万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636号原告张征琼,农民。被告陈万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征琼诉被告陈万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征琼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征琼撤回对被告陈万能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新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钰第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