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谢某磊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户刑初字第00201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磊,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磊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8日晚,被告人谢某磊伙同陈某、毛某航(另案起诉)共谋后,驾驶陕AJ15**号汽车窜至户县、周至县交界一带,预备持刀抢劫过往拉沙石的车辆,因怕被撞,无人敢拦车辆。后几人驾车窜至户县南北二号路附近,尾随一男子预备实施抢劫,因怀疑该男子没有钱,未实施抢劫。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等;2.证人牛某锋、姜某峰、陈某、毛某航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磊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为抢劫财物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磊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磊为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磊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军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