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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谭旭琨与谭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旭琨,谭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小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谭旭琨,女,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生,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王蔚蔚,女,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系原告母亲。被告谭锐,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谭旭琨诉被告谭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红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旭琨的委托代理人王蔚蔚、被告谭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旭琨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女,2009年6月被告与原告母亲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和原告母亲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2年8月购买了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203号3-2-6号65.31平方米房屋一套,被告和原告母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在原告年满18岁时被告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并且过户费由被告承担。2013年2月4日原告已年满18岁,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过户手续,至今仍未过户至原告名下。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203号2-3-6号房产为原告所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房屋过户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谭锐辩称,被告与原告母亲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被告不情愿的情况下签字的,故被告不存在拒绝为原告办理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203号2-3-6号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2013年2月4日原告刚满18周岁,至今也就6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原告与被告仅仅就房屋问题协商过几次,而且并非要求被告过户,而是要求将这处房产出卖,供原告上学,如此违背常理的情况遭到了被告的拒绝。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谭锐与王蔚蔚于1991年9月5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2月4日婚生一女,即原告谭旭琨。2009年6月17日,被告谭锐与原告之母王蔚蔚协议离婚,双方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女子安排:双方婚生女儿归女方抚养,由男方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工作为止。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在每月5号前打到中国农业银账号04-136500460077486的帐户中,孩子上学期间所有与教育有关的费用和医疗费用都由男方支付(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男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经女方同意可随时看望孩子;二、财产处理:(1)双方在王村南街203号2单元6号(房权证并字第000209**号、丘地号4357203、房屋所有权人为谭锐)有一套65.31平方米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协商后归女儿所有,等到女儿18岁后过户到女儿名下,过户费由男方支付;这期间房子归女方和孩子居住、使用,男方没有使用、居住权,双方在房产未过户到女儿名下前都无权买卖和转让房产,房产证由抚养人保管;(2)双方除上述房产外的其他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三、共同债务:在双方婚姻期间没有任何共同债务;四、其它协议:如遇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在落款处签字确认。确认的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离婚协议书、户口本、离婚证、房产证等,经双方举证、质证,另有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母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双方已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已在协议中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203号2单元6号65.31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并字第000209**号)一套进行了处分,故该房屋应按照协议约定归原告谭旭琨所有,现原告已年满18周岁,由于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203号2单元6号(房权证并字第000209**号)房屋归原告谭旭琨所有。二、被告谭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谭旭琨办理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203号2单元6号(房权证并字第000209**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费用由被告谭锐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谭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红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