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敬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10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敬峰,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9月29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敬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昌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敬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项敬峰饮酒后驾驶浙C×××××牌号小型轿车,自温州市龙湾区永梅公路驶往龙湾区永中街道二号横街,当行经龙湾区永强大道永强路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后项敬峰在被查处时逃跑,但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测,项敬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mg/100ml血。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敬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查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敬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敬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项敬峰在被查处时逃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敬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洁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