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4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3年1月4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某群,湖南靖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某成,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诉一(2013)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某群、刘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发现被害人赵某智伙同宁某发、尹某武等人到他家偷羊,李某某便持一长砍柴刀追砍,将躲藏在草丛里的赵某智砍伤,后经民警赶到将赵某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赵某智符合外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口供,法医尸体检验报告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人李某辉、段某根、李某中、宁某发、尹某武的证言,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自己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应定过失致人死亡,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赵某智(被害人,殁年44岁)伙同宁某发、尹某武、邵阳佬(未查明身份,均另案处理)开车窜至邵东县黑田铺乡尧塘村被告人李某某家盗窃羊只,被李某某发现并持一长柄柴刀追赶,赵某智等人分别逃跑,李某某没追到人就返回到家看到羊被杀死了4只,又持刀去找,正好遇到赵某智在路边的草丛里接听同伙电话,李某某便持长柄柴刀追砍,赵某智往草丛里逃跑,李某某边追边用柴刀在草丛中乱砍,追了约10多米将被害人赵某智砍伤,赵某智被砍伤后坐在地上不动,李某某又对其踢了几脚,然后打电话报警,接着李某某又拿柴刀打了赵某智几下,然后将赵某智拖到一水渠边,赵某智掉到水塘边就坐在那不动,待派出所来人才把赵某智从塘边抬上来送医院抢救,赵某智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赵某智符合外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法医尸体检验报告和照片证明,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邵)公(法)鉴(尸检)字(2012)1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照片证明,死者赵某智符合外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邵东县黑田铺镇尧塘村李某某家羊圈附近,羊圈门口发现2只死羊,在另一西侧墙下有2只死羊,南墙5米处有一东西走向的6米宽水泥公路,公路南侧草丛发现血迹,沿公路到水渠、水塘发现蓝色裤子、鞋子等物均已提取,足迹也已提取;3、证人李某辉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8日凌晨他接到李某某的电话后就赶到李某某家,发现李某某在离家50米的地方已经抓住了1个小偷,那小偷蹲在地上右耳上方有伤,头上流着血,李某某拿起1根白色的铁棒站在那里,段某根到了现场,看到那小偷呼吸有点困难,李某某说用铁棒打了那小偷,后来他们把小偷拖到一水塘边,小偷滚到塘里就不肯出来,后来派出所干警来将小偷带走了;4、证人段某根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接到李某某电话说有小偷在他家偷羊,立即赶到李某某家,发现李某某在离家50米的地方已经抓住了1个男子,那男子蹲在地上,头上流着血,李某某拿起1根铁棒,他问抓了几个,李某某说抓了1个还有1个跑了,李某某就对他说小偷偷羊的情况,这时李某辉也到了现场,3个人就把小偷搜了一下,之后小偷的同伙打来电话李某某就接听并要对方到路口等,因李某中过来与他们对话小偷听到而关机,李某某就报了警,之后李某某拖着那个男的下山,在一塘边那男的就滚到塘里坐在那不动了,后来派出所干警来将那男的带走了;5、证人李某中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打电话喊他帮忙抓贼,他赶到现场看到李某某拿根铁棒站在那里,有个人蹲在李某某旁边。他回家换鞋子回来看到段某根等人也来到现场,那个贼坐在塘边,派出所干警来后他和干警一起将小偷从塘里抬上来,看到那男的耳朵边有血,派出所的把他带走了;6、证人宁某发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7日晚11时许,赵某智打电话约他去偷羊,(原来商量过)他就同赵某智、邵阳市一个中年人一起坐尹某武的的士到黑田铺李某某家偷羊,偷1只就杀1只,当杀到第4只时羊叫了一下,主人就被惊醒,喊抓贼并朝他们跑来,几个人就分开跑了,当他跑到山里后就打电话给赵某智,接电话的不是赵某智就知道出事了,之后关闭手机打的回家了;7、证人尹某武的证言证明,他多次送几个人到乡下偷东西,其中2012年12月18日晚11时许送他们从双泉铺往黑田铺过去2公里处,他收了50元车费就回邵东了,到第2天凌晨1时许其中1个人打电话要他到双泉铺街上接他,接到时就问他怎么才1个人,那人回答说被人抓就跑散了,然后他把那人送到邵东盐业公司;8、提取笔录和照片证明,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张少凡、刘锋于2012年12月18日16时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交待,到李某某家在李某某睡觉的枕头边提取1把砍柴刀,整体为铁制,银色,刀柄长约50厘米,刀头长约30厘米;9、公安民警出示的到案经过证明,2012年12月18日李某某报案称有人偷羊并抓到了小偷,黑田铺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就赶到现场,发现小偷受伤后就将其送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即立案侦查,当干警赶到现场调查时通知李某某到黑田铺派出所协助调查时,李某某就到派出所将其打伤了小偷赵某智的经过如实作了供述;10、被告人李某某的口供证明,2012年12月18日凌晨1时有人在他家偷羊,他发现后就拿起1把砍柴刀去追,没追到就返回到家看到羊被杀死了4只,又去追贼,追到“黄橘子山”下,听到山边上有手机的铃声和一点小光,就知道有个贼没有跑。就喊李某中来帮忙抓贼,他就向那光点追过去,对方看到后就往前跑,他也往前追,他追上那人后就拿刀子乱砍,追砍了10多米那人就坐在地上不动了,他就踢了那人几脚,接着打电话到黑田铺派出所,报告他抓了1个贼,之后李某辉和段某根到场后他怕那贼身上有刀子,他就搜那贼的身,搜出1把电筒、1个打火机、1个手机,在搜身的时候问那贼姓什么回答姓赵,又问另外的贼姓什么他说也姓赵,接着他又拿柴刀打了几下,那贼不起来他就将那贼拖到一水渠边,由于水渠比较窄不小心滑了一下手一松,那贼就滚到塘边上,看那贼坐在那不动了,他们就到路上等派出所的人,过了十来分钟派出所干警来了,就把那贼从塘边救上来并带走了,他们就回家了;1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智的基本情况,李某某作案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追赶小偷时,边追边用刀子向前砍,将被害人砍伤,至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对李某某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在追赶被害人时明知前方有人而持刀乱砍,导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并非过失,故定性不准的理由不能成立,且伤害的事实有被告人本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医院病历,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辩护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经查属实,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应予支持,被告人就民事部份以和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原告人的谅解并出具书面报告请求法院对李某某判处缓刑,本院委托邵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社会矫正评估,该局亦同意对被告人李某某实行社会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中义代理审判员 杨皞陟代理审判员 李少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