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52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具体住址不详。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经短暂恋爱后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被告借口工作忙,经常不回家。2013年2月1日,被告带着存款、个人物品,不辞而别。在双方亲友查找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仍杳无音讯。原告认为,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住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回原告杨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