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六终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平、李世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进平,李世珍,钱文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六终字第00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进平,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珍。委托代理人董学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文华。委托代理人赵占强,男,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上诉人穆进平、李世珍与被上诉人钱文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2)深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2)深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俊审 判 员 赵增志代理审判员 赵伟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