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王全申请执行任福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任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王全,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被执行人任福兵,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关于王全申请执行任福兵民间借贷案,(2013)泸泸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福兵以四川新世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处名义在四川新世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收款中的220万元予以扣留,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华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