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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焦某与何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何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122号原告焦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何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立珍陪审员  李丽丽陪审员  宋新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芳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