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焦某与何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何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122号原告焦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何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立珍陪审员 李丽丽陪审员 宋新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芳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