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菊红申请执行王峰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10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建设,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孩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抚养费12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武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熠审 判 员 杨 浩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