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XX军与唐前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唐前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535号原告XX军。被告唐前菊。本院在审理原告XX军与被告唐前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军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军负担。审判员 严 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