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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3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XX军与唐前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唐前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535号原告XX军。被告唐前菊。本院在审理原告XX军与被告唐前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军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军负担。审判员 严 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