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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傅军风与朱建林、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军风,朱建林,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傅军风。委托代理人何啸风、沈浩然。被告朱建林。被告周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军风诉被告朱建林、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军风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军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军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傅军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