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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张某甲,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