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联华与吴金钊、苏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华,吴金钊,苏春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451号原告王联华,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金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春英,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联华与被告吴金钊、苏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联华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联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联华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连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