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法安商初字第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无锡天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安商初字第0262号原告无锡天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燕清,该公司职员。原告无锡天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与被告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修贵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盾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燕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翔公司诉称:2011年4月,其与盾建公司签订《空调采购安装工程合同》1份,约定其为盾建公司采购并安装空调,后又签订增补合同。合同总价为577180元。2011年9月工程安装调试后交付盾建公司使用。因盾建公司拖欠工程余款227180元未付,天翔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盾建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27180元及该款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盾建公司辩称:确认结欠天翔公司227180元。因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条款,故对天翔公司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天翔公司与盾建公司签订《空调采购安装工程合同》1份,约定:盾建公司向天翔公司购买空调,并委托天翔公司承担安装事宜;合同造价410000元;付款条款:空调设备进场支付总价款50%,验收合格3个工作日支付总价款45%,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总价款的5%,工程变更费用同上述第二期款(即总价款45%)一起结清。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对合同又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合同标的为577180元。2011年9月15日,双方签订竣工验收交付单,并成功进行了调试。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盾建公司尚欠天翔公司227180元。上述事实,有《空调采购安装工程合同》、竣工验收交付单、空调系统调试报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天翔公司与盾建公司签订的《空调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盾建公司结欠天翔公司227180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款项支付方式及期限,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盾建公司应于2011年12月17日前付清在此之前的全部款项合计577180元,现天翔公司尚欠227180元,故其应承担自2011年12月18日起与此部分货款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天翔公司要求盾建公司支付227180元及该款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且在其权利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盾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天翔公司227180元及该款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盾建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天翔公司垫付,天翔公司同意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盾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540元给付天翔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李硕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