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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潍坊北邦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邦泰储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北邦经贸有限公司,青岛邦泰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潍坊北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玄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小翔。委托代理人周晓林,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邦泰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涛。委托代理人丁军,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北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邦泰储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邦泰储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邦泰储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慧昉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