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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执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梅与被执行人徐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徐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执第01907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徐之伟,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李梅与徐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李梅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登记于李梅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景阳路56号附1号3-7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李梅提供的担保财产。现本案判决书已经生效,李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江法民保字第0009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登记于李梅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景阳路56号附1号3-7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泰萌审 判 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刘成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琦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