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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星逸与被告赵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星逸,赵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任星逸,女,汉族,2004年9月25日出生,住濮阳市高新区胡村乡南街2组。身份证号:41090120040925112X。法定代理人任丙涛,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身份证号:410907198107251132.联系电话1563932****.委托代理人刘德勤,濮阳市高新区昆吾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860393****.被告赵桢,男,汉族,1990年8月17日出生,豫AX81**号事故车辆驾驶员,住濮阳市华龙区硕和银座518号5单元18号。身份证号:41092819900817009.联系电话1528698****.委托代理人赵彦,女,汉族,1984奶奶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桢姐姐。身份证号:410928198401200029,联系电话1861194****.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7楼。组织机构代码:68316633-2.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承,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3869****.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星逸与被告赵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星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宗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