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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毕度宁与易峰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度宁,易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华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毕度宁。被申请人易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毕度宁诉被申请人易峰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毕度宁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申请人易峰的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毕度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毕度宁撤回对被申请人易峰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申请人毕度宁承担。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