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珙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委��代理人吴定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7月自由相识恋爱,双方于2005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同居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1年5月原、被告打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已分居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吴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被告结婚证各一份;3、被告的户口簿复印件;4、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一份。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由相识恋爱,2005年5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1年5月,被告李某某离家出走,原、被告双方便失去了联系,被告李某某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性格不合,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1、原告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被告结婚证各一份3、被告的户口簿复印件;4、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一份;5、法庭对被告母亲的调查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合法婚姻,但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以致原、被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夫妻关系长期冷漠。现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确已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吴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剑峰人民陪审员 汪国忠人民陪审员 高远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