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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双力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双力,罗衍平,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鄄四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双力,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罗衍平,男,汉族,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昌忠,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执字第17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菏泽市广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设备一宗。2013年10月22日侯丕叻以160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书如下: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设备一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侯丕叻所有;二、买受人侯丕叻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徐淑平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鲁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