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二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航彬与被告莫斌艳、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航彬,莫斌艳,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二初字第276-1号原告陈航彬。委托代理人麻太佳,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斌艳。被告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告陈航彬与被告莫斌艳、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莫斌艳尚未领取的留存在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2000元。麻太佳自愿以其桂AFG8**“雅阁牌”小型轿车为原告陈航彬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航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莫斌艳尚未领取的留存在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82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二、查封麻太佳所有的桂AFG8**“雅阁牌”小型轿车,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蓝惠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