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皇加力(中国)商业有限公司诉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79号原告:皇加力(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诉讼代理人:金益亭、赵雯。被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皇加力(中国)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皇加力(中国)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加力(中国)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皇加力(中国)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