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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郑智与叙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集资建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智,叙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叙永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郑智,男,生于1960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叙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所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1993)法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郑智申请恢复执行叙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集资建房纠纷一案,郑智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9537.25元及逾期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314元,同时被执行人叙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智与被执行人叙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达成了执行和解,即由被执行人叙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于201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郑智人民币38000元了结本案所涉纠纷事宜。现被执行人叙永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已于2013年10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郑智履行了人民币38000元的支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并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3)法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亮审 判 员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豆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