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法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清岩与被执行人:北海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清岩,北海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朱清岩,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刘宋朝,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何忠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炳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清岩与被执行人北海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本息合计243,000.00元到��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因被执行人北海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清偿了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全部债务及相关费用(包括本息243000.00元,诉讼费3545.00元,合计246545.00元)。据此,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裁字(2013)第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当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裁字(2013)第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对本院立案的(2013)北法执字第54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盛达审判员 李建威审判员 李 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