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周桥因诉孙颖等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桥,孙颖,张宝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桥,女,1985年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颖,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金,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上诉人周桥因与被上诉人孙颖、张宝金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桥,被上诉人孙颖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宝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3月至4月期间,孙颖为张宝金往上仓成强水泥构件厂运送总价款为150000元的沙子,张宝金未付款;因资金紧张张宝金又从孙颖处借款30000元。因成强水泥构件厂未给付张宝金货款,张宝金将其起诉,成强水泥构件厂遂履行了付款之义务。经孙颖多次催要,张宝金以此款已被他人支取、自己暂无给付能力为由于2011年8月20日为孙颖出具了180000元欠据一张。2011年春节周桥给付孙颖现金20000元,孙颖为周桥出具收据一张。另查,张宝金、周桥于2008年12月份结婚,于2012年8月份离婚。孙颖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张宝金、周桥立即给付孙颖现金16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孙颖与张宝金之间的买卖砂石料行为和借款行为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此笔债务系张宝金、周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对孙颖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周桥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宝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颖货款及借款80000元;二、被告周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颖货款及借款80000元;三、被告张宝金与被告周桥对上述给付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张宝金、周桥各负担1750元。上诉人周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和第三项,改判由张宝金偿还孙颖货款及借款160000元,且周桥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张宝金负担。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对案由的定性有误。本案孙颖就张宝金欠其借款是为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张宝金欠其货款,是为买卖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归于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之中,系明显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张宝金与孙颖发生业务往来时,虽然是在上诉人与张宝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当时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产生裂痕,本案所涉及债务也是张宝金赌博所用。张宝金欠孙颖的款项应当属于张宝金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张宝金个人偿还。被上诉人孙颖辩称,同意一审判决,160000元欠款是在周桥、张宝金离婚之前发生的,周桥也知情,该欠款应该由其二人共同承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张宝金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周桥向本院提交证据为:张宝金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欠款属于张宝金个人使用,周桥并不知情。被上诉人孙颖、被上诉人张宝金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桥和被上诉人张宝金在两审期间对欠款16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该笔债务系张宝金、周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故被上诉人张宝金和上诉人周桥应承担共同返还被上诉人孙颖欠款的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和买卖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同案审理的问题。虽然本案涉及的欠款160000元的形成是基于民间借贷和买卖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但被上诉人张宝金在被上诉人孙颖起诉前就全部欠款向孙颖出具了欠据,已还款20000元亦未明确还款项目,且同案审理便于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涉案债务属于被上诉人张宝金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张宝金个人偿还的问题,因上诉人提供张宝金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务是张宝金的个人债务,故涉案债务应属张宝金、周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周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从士康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