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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新社诉丁培勇、李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社,丁培勇,李井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87号原告:张新社,男,住沾化县。被告:丁培勇,男,住沾化县。被告:李井军,男,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社诉丁培勇、李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3元由原告张新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路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