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与吴琅华拍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吴琅华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6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国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琅华。委托代理人:何啸风。委托代理人:龚靓。申请再审人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琅华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金义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