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阿某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荥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某。2013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字(2013)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阿某某窜至荥经县,将高某甲停放在店铺门口的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卖给孙某某。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160元。2013年5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阿某某窜至荥经县严道镇菜市巷春城旅馆外,将高某乙停放在该旅馆外的女士摩托车盗走。2013年6月5日荥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执勤过程中将该车查获,后移交荥经县刑事侦查大队处理。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50元。上述被盗摩托车均已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摘抄、被告人基本情况、金阳县公安局派来镇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荥价鉴字(2013)1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被盗摩托车照片、注册登记信息及车辆行驶证、荥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及移送摩托车清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和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失主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词、证人陈某某、孙某某、汪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